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辽宁中医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加强学术管理,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中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正派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在原有委员基础上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中医学、药学、中西医结合学、人文社科学学术分委会。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并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坚定,作风廉洁,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且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院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3.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为博士生导师;
4.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5.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6.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7.能够履行职责。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在职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主要包括:院士、校长;负责相关工作的校级领导;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级学会主任委员(包括前任和候任主任委员);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辽宁省特聘教授;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按照民主、公开、公正原则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前二个月,校学术委员会应完成下届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八条 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任校外知名学者作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可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
(三)怠于履行职责者(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者;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它原因。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承担诚信建设职责,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审议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四)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和监管;
(九)审议修改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奖励办法;
(十)指导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审议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或专家组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人选;推荐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进行遴选和审核;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也可根据校长或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如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2/3以上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并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与委员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