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繁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二十部委《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01号)、《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转发科学技术部等二十部委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中医药大学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以辽宁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第六条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第七条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八条 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 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分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专业、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组织部、人事处、发展研究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全校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部门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务处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各附属医院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编辑部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学校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 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 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处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 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 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 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 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 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图书馆要牵头建立完善对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编辑部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 期刊收录。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 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图书馆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 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基本科研诚信制度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引入倒查机制。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
第一节 调查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部门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二节 查处办法
第十七条 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查处办法:
(一)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三)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四)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五)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六)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七)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审查调查室和有关部门处理。
(八)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全校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书记、院长、主管科研领导、科技处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定期召开会议,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第二十条 鼓励在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包括四所附属医院)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 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绩效评价重要依据。定期发布科研诚信状况报告。